快火助手小号:家具店销售员因陪玩摔伤索赔案,法庭判决与法律解析
上海,女子在家具店做销售,一天,老板女儿带着孩子到店里玩,女子逗孩子玩耍,她追孩子跑时,一不小心摔倒,胳膊受伤,女子住院治疗,老板协议赔偿4万元,第2年,女子觉得老板赔的少,竟将老板起诉,索赔25万,法院一审、二审,这样判了。
(案例来源:半岛晨报)
黄英在一家家具店做销售员,工作相对清闲,因为来买家具的人不是很多。
一天,老板的女儿带着孩子来家具店里玩。
这时,店里没有顾客,黄英看着小孩可爱,就逗他玩。
没一会儿,她和小朋友就熟悉起来,两人开始玩游戏。
小朋友轻轻打了一下黄英,然后,迈开小腿快速的跑了。
黄英在小孩后面,假装追他。
小孩开心的撒着欢的跑,黄英笑着在后面追。
两人正在追逐玩闹之际,突然,两人脚底一滑同时摔倒。
黄英的右肘关节摔伤,只好住院治疗。
黄英和老板商量,她希望能把医药费给报销了。
后来,老板和黄英签订了协议,老板给黄英支付医疗费和误工两个月的工资,一共4万多元。
几个月后,黄英康复后,又继续回家具店上班。
没多久,黄英因为工作地点变更,离开了家具店。
第二年,黄英总觉得右胳膊肘不舒服,活动也不灵活。
于是,黄英找到鉴定机构对之前摔伤的伤情做了鉴定,结果为右肘关节活动受限,为10级伤残。
黄英觉得自己是在工作的时候受的伤,而且还是看老板女儿家的孩子,所以,老板应该赔偿自己,不过4万有点少了。
黄英找到老板让他再补偿一些钱,毕竟自己的右胳膊肘活动受限,以后也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不便。快火助手小号的观点是,老板当时就拒绝了黄英,第一,自己并没有要求黄英帮忙带孩子,第二,是黄英自己陪孩子玩的, 她摔伤后,自己也支付了医疗费。
老板认为黄英再次找到自己要求赔偿就过分了,之前,他和黄英已经签订了协议,说好4万多就够了,她居然出尔反尔。
黄英和老板没谈妥,便一纸诉状将老板告上法庭,要求老板承担医药费、误工费等25万元。
1、黄英认为,她陪老板女儿的孩子玩,导致摔伤,还在工作时间,老板应当赔偿。
《民法典》第1191条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
黄英表示,自己在工作地点,工作时间摔伤,老板应当赔偿。快火助手小号认为,法律规定只有在执行工作任务造成损害时,用人单位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黄英的受伤并不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,所以,不能要求老板承担赔偿责任。
2、老板认为,黄英陪孩子玩属于情谊范畴,不是提供劳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规定: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黄英作为成年人,自愿和孩子一起玩耍,应当预见活动中可能带来的风险,并对自己的安全尽到注意义务。
快火助手小号发现,黄英要求老板承担80%的责任,但是,她无法证明老板存在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,黄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
3、法院一审判决
《民法典》第143条规定,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
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
(二)意思表示真实;
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一审法院认为,黄英陪老板女儿家孩子玩,和工作不存在联系,只是短暂的情谊行为。
因此,一审法院判决:按照黄英和老板之前签订的协议,由黄老板支付黄英4万余元,驳回黄英其他诉讼请求。
4、二审法院经过审理,作出判决
《民法典》第6条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二审法院认为:
一、黄英陪孩子玩,属于个人自愿,跟工作没关系,而且,老板没有要求她看孩子,也没有给她额外工资,所以,这只算朋友之间帮忙,不算工作。
二、黄英摔倒是因为自己跑的时候不小心,不是做工作的时候受的伤。正常来说,跟小孩玩,不会跑太快,她自己也要尽到安全义务。
另外,快火助手小号认为,老板对她的摔伤,已经给了一些补偿。
三、黄英和老板已经签了个补偿协议,老板也同意按协议上的金额给补偿,所以法院认定按照这个协议赔偿。
最终,法院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?
人物均为化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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