快火助手怎么用:酒吧陪酒女子遭猥亵,警方调解引发赔偿争议,法律责任待厘清
湖南,一女子在酒吧工作,陪顾客喝酒,赚点小费。一男子点了些酒,叫女子过来陪同喝酒,期间,男子向女子转了1800元小费,在酒精作用下,逐渐大胆了起来,将手伸进女子衣服内抚摸,还强吻。不料,女子不从,将男子推开,并报了警,声称男子猥亵。警方调解时,两人对话让人不忍直视,而女子要求男子再赔偿至少1800元,才会和解。
(案例来源:法直播等,案情微调)
小陈(化名)工作后,身心有些疲惫,为了放松一下,遂来到某酒吧,而小芳(化名)是酒吧的一名促销员。
小陈可能是酒吧的常客,对酒吧有一些擦边的服务,比较清楚,在点了些酒后,立刻叫小芳过来陪酒。
小芳应是知道酒吧内的行情,非常开心的过来热情伺候着。
期间,两人可能聊了一些不太适合公开的话题。
之后,小陈向小芳转了1800元,而小陈的说法是,这笔钱系给小芳的小费,而小芳对此不予认可,强调是小陈自愿赠与小芳的钱。
在转钱后,加上酒精的作用,小陈有些垂涎小芳的美色,一边喝酒,一边将手从小芳衣领处伸进去,抚摸小芳的胸部,接着嘴巴就靠近小芳,强硬吻了上去。
小芳事后的说法是,小芳并没有顺从小陈,而是立刻推开了小陈,言外之意,小陈的行为没有经过小芳的准许。
小芳也第一时间报了警,告小陈对其用强猥亵,可事实如何,警方并没有过多的透露。
警方在调解小陈和小芳纠纷时,曾询问小芳是否接受1000元或1500元的赔偿金额,但小芳不同意这个金额,必须不少于1800元,理由是,酒吧六楼的服务人员费用最高有2500元。
小芳的说辞,让人浮想联翩,难道说小陈与小芳之间确有见不得人的交易?难道这类交易在酒吧内并不少见,只是因商量价格不到位,才引发了两人之间的争端?
那么,从法律角度,这件事该如何评定呢?
1、小陈即便所述属实,其先转小费,后才有对小芳的一些过分行为,但这不意味合法,只要违背了小芳意愿,都涉嫌治安违法。快火助手怎么用认为,小陈对小芳的行为,虽可能未达到强制程度,不至于上升到刑事犯罪,但可能涉嫌治安违法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》第44条规定,猥亵他人的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就本案而言,小芳陈述是,小陈未经其同意,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,而即便小陈确实在之前已经转了小费,在违背了小芳意志的情况下,如两人对小费未谈妥,也构成违法,依法最高可以处15天拘留处罚。
2、如小陈系在与小芳达成合意后,才对小芳有有相应行为,而小芬事后对金额不满意,继而报警,则可能涉嫌诬告陷害。快火助手怎么用推测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,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,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;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在本案中,小陈与小芳各执一词,不排除小陈确系在双方达成1800元合意后才实施各方默认的行为可能,如小芬系事后谈不妥小费金额才反悔,那么,小芬极有可能是捏造的事实,试图让小陈受到法律制裁。
一旦查实,小芬可能面临最高10日行政拘留及500元罚款。
3、涉事酒吧如查实存在提供有偿陪侍行为,则涉嫌经营违法,面临相应处罚。快火助手怎么用观察到,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14条规定,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,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:
(四)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。
在本案中,小芳的话让人不禁怀疑,涉事酒吧远远不是简单的娱乐场所那么简单,不排除存在不合规的地方。
一旦查实涉事酒吧存在提供有偿陪侍等禁止从事行为,则结合该条例第43条规定,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涉事酒吧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。
如果从时间、人数、营利等方面从何判断,涉事酒吧情节严重的,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进一步说,如涉事酒吧还有从事其他特殊类服务等,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,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。
4、如查实,涉事酒吧正规经营,而小陈对小芳有治安违法行为,则警方也可以组织双方调解,调解完成后,可以不对小陈采取治安处罚。快火助手怎么用的观点是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9条规定,对于一些治安违法行为,情节较轻的,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。经公安机关调解,当事人达成协议的,不予处罚。
在本案中,小陈多半先提了一个和解方案,就是再赔偿1500元左右,但小芳要求赔偿1800元,那么,小陈多半会同意小芳的赔偿金额,达成调解。
如小陈当场结清赔偿金额,则警方应该不会再对小陈处罚,但如果小陈事后不履行,则警方应当对小陈作出相应处罚。
对于本案,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